实现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原则的九个环节
时间:2014-07-22 15:26:10
来源:eNet硅谷动力
实践中有人对公平的理解过于偏狭,仅局限于采购过程的某一阶段或某一环节,未能从整体上理解公平并把握公平。公平意味着招标采购的每一阶段、每一环节均应坚持和体现这一原则,其中确保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采购活动最后阶段公平则更为至关重要。
公平是贯穿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一根“红线”,是维系政府采购大厦的基石,实现好、维护好公平不但是招标采购方的工作目标之一,而且是供应商们的深切期盼。实践中有人对公平的理解过于偏狭,仅局限于采购过程的某一阶段或某一环节,未能从整体上理解公平并把握公平,譬如:有的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一出来,采购人和供应商就迫不及待地签订了合同,甚至“先上车后买票”。公平意味着招标采购的每一阶段、每一环节均应坚持和体现这一原则,其中确保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采购活动最后阶段公平则更为至关重要。
一、公平的双重涵义
整个招标采购活动按时间划分为招标期和履约期两个部分,从招标期来讲,公平的涵义是指供应商各方之间的公平,招标采购方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操作,确保所有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均能普遍享受公平竞争机会;从履约期来讲,公平的涵义是指采供两方之间的公平,要求采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确保合同权利义务的平等对称,合同双方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尤要保护好供应商的各项合法权益,防止采购方以强势地位自居要求供应商履行“合同之外的合同”。
二、招标期要保证公平
每一个招标采购项目均须在采购工作伊始就严格依照公平原则来“无情操作”,决不容许任何形式的偏袒、照顾或倾斜。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做细做实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门槛”要与项目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相匹配,条件高了,供应商响应的数量就少,应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大部分实力不错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就无法享受到公平待遇,而条件低了,又会导致“泥沙俱下”,为采购质量留下后患。对于特殊项目需设定特殊条件的,采购人一定要出以公心,不得带有私心杂念搞差别待遇,形成所谓的“技术壁垒”。
二是招标采购信息发布。招标公告必须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界限,不得搞人为封锁,对所有供应商,不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的,不论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都要一视同仁,既要让全国范围内的供应商普遍共享采购信息,也要让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标前的准备工作。
三是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设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种评标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采购情形,要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使用,要力避普遍套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做法,以货物采购方法套用到工程采购显然行不通,法律适用就出了原则性错误,要注意把握好价格分值的比重,技术指标的设置要科学合理,具体的评标标准不能生搬硬套或“量身定做”,任何的倾斜都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
四是投标文件评审。对于一般性的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评委,对于特殊采购项目应审慎使用选择性抽取法,保证技术专家人数达到法定比例,抽取时间不宜过早,要注意保密,进入相对隔离状态,倡导封闭独立评标。评委在评标时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绝对不允许自作主张擅用其它方法,或在评审时带个人观点和有色眼镜,要特别重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确保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执业考核制度,保证评审专家队伍的纯洁性。评审结束后应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评审结论书,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信息发布情况、投标供应商情况、无效投标等情况说明、得分等评审结果排序表。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擅自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是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除采购人授权外,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权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采购结果报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应充分尊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排序,无特殊理由不得否定排序靠前的供应商,更不得通过所谓的“技术壁垒”来保护某一特定供应商。信息公告。采购结果确定后应及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布。
三、履约期要实现公平
保证招标结果的公平仅仅是走出了公平之路的第一步,要真正地实现公平还得把更多功夫花在履约期,做细做实招标后期的四项工作。
一是签订政府采购商务合同。应在采购结果公布后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不得借故拒签或延期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内容必须严格遵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对价款、质量、付款、服务、供货期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再协商或谈判,如果对包括设备的配置、价款再作修改就会破坏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采购代理机构要对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进行鉴证,有条件的也可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履约保证。类似于供应商交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可要求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20%以下的定金,也可要求采购人交纳不超过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
二是做好受理处理质疑投诉工作。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畅通质疑投诉渠道,善待供应商,高度重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并及时立案调查处理,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教会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方法和程序,注意时效性,支持供应商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监管部门同时要严厉打击恶意投诉行为,努力为供应商营造“平等友好型”的投标环境。
三是采购项目验收。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服务提供过程中、工程竣工后,供应商要及时地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对于重大采购项目应敦促采购人派职工代表、商请质监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同时参与验收。组成三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其中技术专家应占三分之二,经办采购的人员不得参与验收,对于工程类项目应请审计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彻查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失信行为,对照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四是合同资金支付。付款难是令供应商头痛的棘手问题,其中原因较多,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审批采购计划时要从严把关,认真审查资金来源,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要设置专门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统一办理本地的政府采购资金收付业务,在采购实施前,督促采购单位按照采购预算将资金交存专户,从源头上防范“付款难”问题的发生。对一些因资金不足而又必须办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前必须公示于供应商,并明确付款期限和相关的法律责任。负责资金结算的人员要多进行换位思考,急供应商所急,热情主动而又谨慎细致地工作,使资金支付成为一项“满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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