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一词来源已久,但在国内被人应用的时间还不长。
实际上,在所有过去的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那种不叫索赔的索赔就早已出现。当然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索赔概念相比,其范围要狭窄得多。当时的所谓索赔,在表现形式上尽管不同,也大致上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数量增减引起的索赔;二是工期索赔:三是建筑装饰标准变动引起的索赔(特别是建筑装饰材料变动);四是方案因为非己方原因引起的变化索赔:五是拖欠工程款引致的索赔。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体系,都是用地方的专业定额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红头文件作为唯一依据。即使人民法院的经济庭,在判断这类问题的是非标准时,都不能离开地区统一定额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时期的文件。由于定额的局限性,有相当一部分这类问题往往得不到合理解决。
对于探讨清单计价模式与工程索赔的联系,我们首先必须分清楚哪一种是清单模式。
第一种,是只把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分摊到每一项报价,而且单价在一定范围内仍可按某个规则进行调整。这种方式由于只代表清单计价的初级阶段。
第二种,管理和其他费用分摊与第一种基本相同,但单价包死。工程量发生变动,这些费用也随之变化。目前这种承包方式用得最多。
第三种,其他一些费用像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脚手架和其他属于措施性的费用固定,不随工程量增减而变化,这一部分连数量也包死。只有实体消耗性的项目部分,才是包死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只有第三种,才可称为开始体现清单报价的精髓。之所以称为“开始”,是因为目前象这类清单文件当中的措施性项目,其单价构成,大多数仍旧以定额为基础,而并不是从真正的措施性消耗出发。如支模体系,在众多报价者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内,几乎都按定额的工料机械含量。定额内表现为使用木支撑而投标施工方案用钢支撑者,分析单价内就没有钢支撑而仍旧只出现地区定额内模板项目唯一的木支撑。
真正符合国际惯例的清单计价,其意义就大大超出我们今天多数人所普遍认识的范围。这也许就是我们今后必须努力的方向。但为了照顾目前的现实,我们只就第二和第三种形式进行研究。
那么,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主要区别在哪里?
尽管两种模式都离不开合同规定条文内容,但传统定额模式由于其判断标准更多局限于是否违反定额规定和是否超出定额包括范围,这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由于高度差了一厘米就引起索赔争议,如当时定额规定层高超过4.5米就可收取顶架费。因设计变化高差超了一厘米,真正成本基本没有增加,却能成功地通过一次简单报告就索赔到相当可观的顶架项目费用。而另一个实例则完全相反:某项目地面装饰由于变更了间隔和角度, 已不是原图科学设计的模数,损耗大幅度增加,双方也办理了增加损耗数量的签证,但最后却无法按当时的定额和政府管理部门文件规定进行成功索赔。如从清单计价角度出发,上述结果正好相反。
这就反映了一个最基本的矛盾:定额计价的普遍性与项目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是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
尽管两种模式的索赔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个性必须服从共性。但是从定额角度考虑的共性,是指全地区的共性。在清单模式下,虽然也有其共性,但不再是全地区的共性,而只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对所有子项目都通用的这样一种共性。清单范围的索赔,是因为个别分项目在施工过程出现了与合同所认定的共性有差别的事件,并且这种变化给其中的非直接责任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索赔处理又正好突出每个分项目本身的个性。清单模式的索赔还有一个特点:即由于每个单项单价都是独立的,所以在处理索赔个案时,即使投标单价生成可能也是从定额中引用消耗量,但已不象定额模式那样可以据定额规定的相关条文对其他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处理,产生这种问题时,就只能通过科学的、对现场有针对性的论证报告进行。这样,在进行索赔处理时就要复杂多了。而其包括影响范围也较前者广泛得多,如周边关系、环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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