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特定部门或地区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除明确规定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于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因为某些案件与特定部门的专门业务有关,或者某些刑事案件犯罪的人是特定部门的专职人员,由一般法院审理不方便或有困难,国家设立了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该部门专职人员犯罪或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英国、美国、苏联等国都设有军事法院或军事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和其它专门人民法院。根据实践需要,现已设立了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专门人民法院按照本系统管理结构设立和划分管辖范围。不服下级专门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依专门人民法院的系统上诉。海事法院行使相等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不服海事法院一审裁判的当事人直接上诉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终审。铁路运输法院只有基层和中级法院二级,不服中级法院一审裁判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可直接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