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对商品生产和交换进行计划调节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在不十分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因此,社会经济中存在着全社会范围内按计划分配社会总劳动和因社会劳动无法直接计算而必须借助价值来间接计算这两种客观必然性。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4年10月20日 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是当前我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在经济改革方面取得划时代的突破: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提出计划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必须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决定》指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改革思路。提出企业应有的多项自主权,应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此外,《决定》还提出了价格体系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指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应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应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好地挂起钩来,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应充分体现差别。《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各项要求,是指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只有商品经济才能富中国”
198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一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是当前我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认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各项要求,为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创造了条件。
“过去我们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
1984年7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开会讨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提纲,当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这个决定,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第一次写进党的决议。文件明确提出了中国要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改变了原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成为改革开放的纲领性文件之一。
对于这个文件,邓小平这样评价:“有些是我们老祖宗没有说过的话,有些新话……过去我们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
邓小平“举重若轻”的“有些新话”,却承载了几十年时间里无数精英的努力。早在1962年,广东社科院原副院长、经济学家卓炯便提出了要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预言“商品经济必将万古长青。”但一直到1981年底,商品经济仍然是个充满风险的禁忌话题。在1983年,主张“商品经济论”的经济学家薛暮桥还被批评“有知识分子的劣根性”。虽然这个时候离改革开放的标志性起点——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已经过去了整整5年。
之所以商品经济这四个字的面世如此艰难,不妨回顾和之相对应的计划经济。提到计划经济,就会绕不过“姓资姓社”这个当时看来仍然无比重大的问题。很显然,在当时的语境下,1949年以来曾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计划经济,是无比正确的,是不能被质疑的,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那么与之对立的商品经济就只能是资本主义。好不容易才建立的计划经济,如果让商品经济掺和进来,那岂不是“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这可不属于经济改革的范畴!
幸亏法制思想从来没有从有志之士的头脑里淡化。几经周折,和宪法有没有抵触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终于被写入了十二届三中全会的主要研究问题——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其中充满了政治智慧,虽然这也是一个折衷式的句式。
其实,商品经济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概念,更不用说在它的前面还有“有计划的”这样的定语。但它对“资源、产品可以交换”进行语义上的解放,已经实属不易。一直到1990年12月24日,邓小平同江泽民、杨尚昆、李鹏谈话时,说到“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才完成历史使命,商品经济才回归“市场经济”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