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是中国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相当于现在的海关。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
市舶司作为中国古代的外贸机关,见证了中国宋、元、明三朝的海上贸易之繁荣,如今,昔日的古港雄风已经不在,虽已成为过去,但是在现存的市舶司遗址上,我们还是窥见了中国历经千余年的外贸史,仍可以看到过去的辉煌。
机构职责
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唐时对外开放,外商来货贸易,广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国家在此设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节度使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渐萎缩。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其职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榷、抽解、贸易诸事。
历史沿革
唐朝
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创设市舶使于广州,总管海路邦交外贸,派专官充任。市舶使的职责主要是:向前来贸易的船舶征收关税,代表宫廷采购一定数量的舶来品,管理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对市舶贸易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市舶司的前身。
元同宋制,世祖时,于广东置市舶提举司,武宗至大时(公元1308—1310年)罢。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广州、庆元三市舶提举司,掌发放船舶出海公检、公凭,检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辖口岸船只事宜。
明代于沿海各处置市舶提举司,掌海外各国朝贡市易之事。嘉靖后,仅留广东一处。
清初实行关闭政策,对外通商口岸仅限澳门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开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今连云港)四口贸易。乾隆时仅留广州一口通商。鸦片战争后,设税务司、总税务司管理海关诸事,大权落入洋人之手。
宋代
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南宋前期﹐两浙﹑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通称“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罢两浙路市舶司后﹐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机构只称“场”或“务”。福建﹑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泉州﹑广州﹐下设场﹑务。
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提举茶事司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务的“抽解职事”由地方官负责。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
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阅实”回港船舶﹔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 主持祈风祭海。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达四十二万缗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统治危机深重﹐市舶收入在财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岁入不过一千万缗﹐市舶收入即达一百五十万缗。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财政。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兴国二年(977)﹐初置香药榷易署﹐当年获利三十万缗。
宋代的造船技术十分发达﹐所造海舶载重量可达五千石(三百吨)。北宋后期﹐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五十个国以上﹐进出口货物在四百种以上。进口货物主要为香料﹑宝物﹑药材及纺织品等﹐出口货物主要是纺织品﹑农产品﹑陶瓷﹑金属制品等。
宋王朝对海外贸易十分重视﹐南宋时期更是如此。对市舶司中能招徕商舶的有功人员﹐往往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的行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元代
泉州﹑广州三处港口设置。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辖。每司设提举二人﹐从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设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国家经营买卖的商人﹐同时也经管市舶事务﹐但为时不长。
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舶商的申请﹐发给出海贸易的证明(公验﹑公凭)﹔对准许出海的船舶进行检查﹐察看有无挟带金﹑银﹑铜钱﹑军器﹑马匹﹑人口等违禁之物﹔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货物)﹐押送回港﹔抵岸后﹐差官将全部货物监搬入库﹐并对全体船员进行搜检﹐以防私自夹带舶货﹔将舶货抽分﹐细色(珍贵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后改为细货十取二﹐粗货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税﹐三十取一。之后﹐发还舶商自行出售。对于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市舶司也采取类似的管理办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两。当时人说市舶收入是“军国之所资”﹐可见它在元政府财政开支中占有重要地位。
市舶司初建时﹐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严重影响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订了“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法则二十二条。延佑元年(1314)﹐又修订颁布了新的市舶法则二十二条。这两个法则﹐对市舶司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则比宋代更为严密﹐说明封建国家在管理海外贸易方面已经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但是﹐贵族官僚常常带头破坏规定﹐使它流于空文。
元代见于记载的与中国建立海道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在一百个以上﹐东起日本﹑高丽(今朝鲜)﹐西至东北非和西南亚。进口的舶货﹐种类繁多。据庆元市舶司的资料﹐细色一百三十余种﹐粗色约九十种﹐共两百二十余种﹐主要是香料﹑药材﹑布匹﹑宝物等。经市舶司允许出口的货物有纺织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贸易的开展﹐有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设立﹐使海外贸易趋于制度化﹐初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存在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端﹐往往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开展﹐元代中期以后特别明显。
明代
此﹐税收大权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长官手中。直至明末﹐采取了定额的包税制﹐才改由提举负责征收。
吴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设市舶提举司于直隶太仓州黄渡镇(今江苏太仓附近)﹐洪武三年(1370)以太仓逼近京城改设在广东的广州﹑福建的泉州(后移至福州)﹑浙江的宁波各一司。在广东的是专为占城(越南)﹑暹罗(泰国)﹑满剌加(马来西亚)﹑真腊(柬埔寨)诸国朝贡而设﹐在浙江的是专为日本朝贡而设。在福建的是专为琉球朝贡而设。七年上述三司曾
明代广东市舶司市舶太监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