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是明代一部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法典,于弘治十五年书成,称《大明会典》,共180卷。
由来
明代官修的一部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法典。明孝宗弘治十年(1497),以累朝典制,散见于简册卷牍之间,百司难以查阅,民间无法悉知,故命儒臣分馆编辑,弘治十五年书成,称《大明会典》,共180卷。明武宗正德(1506~1521)年间重校刊行。明世宗嘉靖八年(1529)续纂,然未颁行。明神宗万历四年(1576)重修,至十五年二月书成,称《重修会典》,题为申时行等撰,共228卷。故今存《大明会典》有内容简繁不同的两种版本,一般称引的《明会典》多指万历本。 《明会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首卷为宗人府,其下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六科与各寺、府、监、司等为序,计吏部12卷,户部29卷,礼部75卷,兵部41卷,刑部22卷,工部28卷,都察院3卷,通政使司、六科、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 僧禄司各1 卷。以上为文职衙门,共226卷,武职衙门仅两卷,列叙五军都督府和各卫等。各官职之下多列有详细统计数字,如田土、户口、驻军、粮饷等。
内容简介
《明会典》中与法制史中刑法关系最密切的是刑部 22卷,首卷列述刑部所属13司的职掌及其管辖区域范围。其次为名例两卷,规定了五刑、十恶、
八议及刑罚的基本原则及累朝问刑条例91条。以下为吏、户、礼、兵、刑、工律例,共13卷,除包含明律正文外,总含各朝问刑条列385条。此外还有罪名3卷(列叙洪武至万历的重要条例),五刑赎罪、拘役囚人1卷,狱讼制度等3卷,南京刑部1卷。
制定原因
明代制定会典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明初废除中书省和宰相制度以后,封建行政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六部等中央行政机构在摆脱了宰相的控制之后,直接属于皇帝领导。行政体制的变化加速了明朝的行政法制建设。
二是各朝制定的行政法规零散而不统一,不便于实际运用。从洪武五年(1402)明代制定的第一个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大明会典》的初步编成,在一百年间明朝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
制定过程
从制定过程上看,《明会典》的制定过程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制定阶段,从英宗开始编纂,到孝宗初步编成,武宗时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正德会典》。
二是修订阶段,在前朝的基础上,世宗时修订成《嘉靖续纂会典》、神宗时又修订成《万历重修会典》。
其中,《万历会典》的编纂时间最长,从万历四年(1576)到十五年(1587)历时11年。
在编纂过程中吸取了《唐六典》“以官统典”的教训,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避免了《唐六典》的弯路。并形成了“六部之中更分司科,司科之下又标种种条目”的编纂特色。
文献价值
《明会典》主要是根据明代官修《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等书和百司之籍册编成,记载典章制度颇为完备,凡明史所未载者,会典均有交代,为后世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文献。
四库提要
《明会典》·一百八十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明弘治十年奉敕撰。十五年书成,正德四年重校刊行。故卷端有孝宗、武宗两序。其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院学士毛纪、侍讲学士傅珪,侍读毛澄、朱希周,编修潘辰,并列衔卷首。然皆武宗时重校诸臣。其原修之大学士徐溥等,竟不列名,未详当日何意也。其体例以六部为纲,吏、礼、兵、工四部诸司,各有事例者,则以司分。户、刑二部诸司但分省而治。共一事例者,则以科分。故一百八十卷中,宗人府自为一卷弁首外,馀第二卷至一百六十三卷,皆六部之掌故;一百六十四卷至一百七十八卷,为诸文职;末二卷为诸武职,特附见其职守沿革而已。南京诸曹,则分附北京诸曹末,不别立条目。惟体例与北京异者,乃别出焉。其官制前后不同者,如太常司改为太常寺之类,则书其旧名,而注曰后改为某官。其别开公署者,如鸿胪寺本为仪礼司之类,则书其新名,而注曰本为某官。其户口贡赋之盈缩、制度科条之改易,亦相连并载,以见变通创建之由。大抵以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为主,而参以《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十二书。於一代典章,最为赅备。凡史志之所未详,此皆具有始末,足以备后来之考证。其后嘉靖八年复命阁臣续修《会典》五十三卷,万历四年又续修《会典》二百二十八卷。今皆未见其本,莫知存佚。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